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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52號
2021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1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務部
2020年10月30日
2021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2021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爲1365萬噸。其中,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铵690萬噸;复合肥345萬噸。
第二條 國營貿易及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21年化肥國營貿易關稅配額數量分別爲: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铵352萬噸,复合肥176萬噸。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1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爲:尿素33萬噸,磷酸二铵338萬噸,复合肥169萬噸。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要選擇申請國營貿易關稅配額或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條 分配原則
2021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條 申領方式
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條 起始關稅配額數量
2021年起始數量以2020年起始數量爲基礎,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0年覈銷率在80%以上的企業,上调40%;
(二)2020年覈銷率在50%—79%的企業,上调20%;
(三)2020年覈銷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20年覈銷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20年之前有業績,但2020年沒有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企業,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噸。
(七) 2021年關稅配額起始申領量最高不超過50萬噸,最低不低于2000噸。
第六條 申領材料
企業向受商務部委託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1年度內首次申領的新申請企業除提供上述規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條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負責受理所在地企業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可以郵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條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個月,最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關稅配額發證機構和證面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條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業在報關進口的10個工作日內,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個月內完成。
對於確需延期付匯的企業,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條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業需將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個工作日內退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條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全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業已申領總量。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督促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計覈銷率低於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用關稅配額,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業給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業,采取扣减50%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業全年覈銷率將作爲該企業下一年度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二條 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量的公佈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剩餘量不足年度配額總量20%時,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申請企業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僞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爲的企業,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內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條 其他
自2020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
1.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稅目、税率表(附件1.docx)
2. 商務部委託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發證機構(附件2.docx)
【来源:商务部 鏈接】
編輯/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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